行政检查事项1: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行政检查。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行政检查事项2: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和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