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0]21号)文中“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图集或者擅自修改、更改图纸生产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三)在接受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验)中拒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的;(四)恶意使用不合格主材或生产安装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七)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九)未按合同约定维护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工程无渗漏;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通风、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系统运行正常: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地面附属设施完好:防汛设施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