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9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文件,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
……
九、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作如下修改:
将“三、‘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有关政策(四)”中的“建设还建安置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农民个人建房的收费政策执行;实施改造的主体在开发用地中进行项目建设时,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纳的其他规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修改为“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外,建设还建安置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农民个人建房的收费政策执行;实施改造的主体在开发用地中进行项目建设时,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纳的其他规费(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外),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
以上4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统一规定为3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