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安〔2023〕1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的实施意见》《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案双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的实施意见
2.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案双查”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附件 1
省安委会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问题
倒查追责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建立事故隐患及问题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坚持把隐患及问题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倒查机制;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机制,促进属地党委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安全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各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实施对象
(三)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及问题排查整治和查处不力,倒查追责生产经营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具体情形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行业领域隐患判定标准或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事故问题是指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各类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责任追究
(四)地方党委政府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织不力,导致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问题突出的,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该地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地方党委政府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倒查追责相关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及问题突出的,地方党委政府要立即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规定追究该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在监督检查中,要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的要求,对明显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的,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启动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内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依照规定倒查责任,追究责任。
(七)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整改的,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启动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 2
省安委会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案双查”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压实全省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严肃事故调查处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案双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以严格的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推进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的落实,强化安全发展理念,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以严肃的责任追究,推动地方党委政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显著提升。
二、“一案双查”对象
(三)“一案双查”,是指对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既要严肃追究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各级政府在成立事故调查组时,均应“一案双查”。
(四)“一案双查”的具体实施对象是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涉事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所在行政辖区的党委、政府和所属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
三、“一案双查”内容
(五)查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事故调查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指引》和《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指引》的规定,ﻪ全面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应全面调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事故发生相关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应全面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职责情况。
应全面调查事故发生现场指挥、作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六)查清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事故调查组应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部门(行业)“三定方案”等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调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应全面调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应全面调查事故发生领域分管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应全面调查其他分管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职责情况。
应全面调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内设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七)查清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情况。事故调查组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全面调查地方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情况。
应全面调查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应全面调查事故发生行业(领域)分管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应全面调查其他分管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职责情况。
应全面调查地方党委政府内设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四、严肃责任追究
(八)认定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中应指出生产经营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责任人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对其应负的责任进行界定,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九)落实行刑衔接。对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及时提请司法机关采取司法措施;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要及时移送公安、纪委监委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十)实施“一案双罚”。对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法律和地方、行业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严格落实行业禁入制度。
应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依法依规追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党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
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追究政务责任。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双约谈”。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由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该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双约谈”;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州),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对该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双约谈”。
(十二)有责必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等规定,对有关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党委职能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采取问责方式进行。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方式问责;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予以问责。涉嫌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臵。
(十三)精准问责。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于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性质严重的,应当在统筹考虑事故类型、发生原因和职责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精准问责: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该乡镇党委、政府和该县(市、区)行业、领域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上述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该县(市、区)党委、政府和该市(州)行业、领域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上述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该市(州)党委、政府和省行业、领域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上述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应提交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党纪政务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