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于2004年4月28日经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9日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修订了《条例》部分条款,2019年6月21日经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一、制定《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必要性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平时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时对于防范和减轻空袭的灾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制定我市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一步确定了新时期人民防空的战略地位、人民防空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总目标,对构建一体化防空体系,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加快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与警报网的建设以及人民防空疏散地和人民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主要内容
该《条例》共41条,包括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人民防空防护重点、人民防空工程、通信和警报、疏散和掩蔽、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教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另外,《条例》将人民防空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定每年10月25日进行全市防空警报试鸣,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建立人民防空资产等级制度,逐步形成城市地下空间体系等。
三、《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修订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武政办[2018]8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武项审改办[2018]9号)要求,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的前置条件,在施工许可阶段之前完成即可。因此,我办将《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或者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项目规划和施工的发证手续。”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或者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项目施工的发证手续。”